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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2018年9月实现通用航空飞行8.6万小时 解读《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发布日期: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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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民航局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民航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围绕9月民航安全生产运行情况、改革开放40年来民航运输生产和机场建设发展成就、《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解读等进行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9月份


通用航空飞行8.6万小时,同比增长4.3%


安全总监兼航空安全办公室主任唐伟斌介绍说,9月份,全行业实现运输飞行94.5万小时,同比增长5.7%;通用航空飞行8.6万小时,同比增长4.3%。未发生运输航空事故,民航行业安全形势总体保持平稳。


解读《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空管办主任许浩对《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进行解读。根据日前发布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未来我国将建成由1个国家信息管理系统、7个区域信息处理系统以及一批飞行服务站组成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


《方案》共7个部分25条,明确提出了体系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顶层设计,分级管理、分类服务,数据共享、信息互联,行业引导、社会管理四大原则。


在布局和功能定位方面,《方案》明确了国家级、区域级和服务站构成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突出基础性、系统性和服务性的特点。其中,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和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分别依托民航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建设,飞行服务站按照其服务范围和功能分为A、B两类。


对于服务功能较全、服务范围较大的A类飞行服务站每个省级行政区原则上设立1-3个,对于B类飞行服务站的设立不设数量限制。


为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方案》提出提升航空情报服务能力、提高低空通信监视能力、提升低空航空气象服务能力、完善飞行计划管理、建立低空飞行服务法规标准体系5方面子体系建设的任务。


《方案》提出,低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体系作为空中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纳入民航行业管理,由民航局和各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


《方案》同时明确,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单位参照空管单位实施管理,纳入民航空管行业管理体系和运行体系,飞行服务站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降低对人员、设施设备方面的要求,减少审批事项,对服务站的运行采用了符合性检查的管理方式。


此外,《方案》还对服务站的人员资质、管理制度、运营前符合性测试评估以及运营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方案》指出,由于通用航空的社会属性强,参与主体多样,低空和通航发展提供服务的保障体系应当充分发市场机制和地方政府作用,鼓励地方政府、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飞行服务站建设和低空飞行保障体系建设。


注:本文图片均来源于网络。